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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4713作者:发布时间:2015-02-09

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省编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统一对应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簿》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簿》是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选调、聘用)、提拔任用干部、政策性安置、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类别、主要职责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非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文件依据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依据、编制种类、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工资统发情况、经费供给渠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簿》,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出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并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本部门的相关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非领导)干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簿》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的意见核定工资。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簿》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结合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簿》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簿》,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经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人员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按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簿》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领取《机构编制管理簿》。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变动后,持原《机构编制管理簿》及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变更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持原《机构编制管理簿》和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