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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6068作者:发布时间:2015-02-09

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对机构编制事项实行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可提前或延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市编委会主任负责主持市编委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市编委会议;市编委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服务大局,遵守议事原则和议事纪律。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需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向市编委主任报告后,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六条 坚持服务中心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与重点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提供精简、统一、高效的服务,实现机构编制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坚持创新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内部调剂、确实需要、购买服务”的要求,坚持编制使用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发挥现有机构编制使用效益。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市编委审议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并按权限报市委、市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审批。

(一)审议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审议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

(三)审议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四)审议市与区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编委审议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并按权限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一)审议市直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规定);

(二)审议市直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三)审议市直单位按正、副县级配备的岗位;

(四)其他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编委会议审议决定下列机构编制事项:

(一)审定市直机关科级内设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

(二)审定市直编制总量内的编制调整;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和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增减;

(三)审定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

(四)审定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属性的调整;

(五)审定市直和县(市、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市直选调计划;审定市直事业单位招聘、选聘和人才引进计划。特殊情况可由编委主任签批;

(六)审定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七)审定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内设机构)科级及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八)审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劳务派遣指标控制数;

(九)审定市编办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以下机构编制事项:

(一)审定市直单位科级内设机构的更名或加挂牌子;

(二)审定市直科级事业单位的更名或加挂牌子;

(三)审议市直机关之间人员调整的编制使用,报编委主任签批;

(四)审议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整的编制使用,报编委主任签批;

(五)审议团职及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身份)安置和市直县级干部解决夫妻分居(家属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身份)的编制使用,报编委主任签批;

(六)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使用;

(七)审定对全市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编委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事项事前衔接制度。各单位拟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应事前衔接先向市编办口头或书面预报,阐明主要内容和依据,经市编办审核会商后,再按程序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委。

第十五条 编制使用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内容。用人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补充人员,由主管部门专题写出使用编制请示。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和经费形式,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人员结构,拟使用的编制数与使用理由等。

2、基本条件。新招录(选调、选聘)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满足基本资格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为30周岁以下,所学专业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引进的特殊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3、申请时间。使用空缺编制的申请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公开招考公务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使用空缺编制的申请,按照省统一要求的时间上报;选调公务员、招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使用空缺编制的申请,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

(二)审核、审批

1、招考(选调)公务员用编计划

(1)公务员招考。用人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公务员公开招考计划,组织、人社部门初审,市编办汇总提出编制使用意见,报市编委或主要领导签批,上报省相关部门。

(2)公务员选调。用人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依据编制空缺情况提出用编计划,经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3)选调生遴选。选调符合条件的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选调生,选调单位报组织部门同意后,提出用编计划报市编委审批。

2、招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计划

(1)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招聘(选聘)。主管部门依据编制空缺情况,提出公开招聘(选聘)用编计划,经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2)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从市外引进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计划,经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3、军转干部安置用编计划

(1)团职及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人员到岗批复抄送市编办备案核编。

(2)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向市编办函询市直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后,按先空编、后满编、再超编单位的原则安置。向市编办备案安置结果。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用编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机关人员到事业单位或财供人员到非财供单位工作的人员顺向流动,均由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和范围报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编办提交编制使用和人员入编报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市编委主任签批。

(二)市直部门所属相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横向流动,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范围报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编办提交编制使用和人员入编报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市编委主任签批。

(三)规范在编在岗人员流动。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县市区及基层单位选调(选聘)人员,需按申报选调(选聘)计划与条件、公开考试、组织考核、批复上岗、申请入编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劳务派遣指标控制数使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编委报告;

(二)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签批。

第十八条 用编计划下达、实施、入编手续

(一)报市编委的材料径送市编办。

(二)市编委同意后,市编办行文通知用编计划或下达入编通知单。用编计划不跨年度使用。

(三)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范围,实施面向社会的公开考试考核程序招录公务员、选调公务员、招聘(选聘)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人员上岗批复抄送市编办备案核编。

第十九条 进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符合公务员调任的相应条件。对进入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入编,材料不全和情况不真实的,不办理入编手续。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参会人员应按照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积极发表意见,并严守会议保密纪律,不泄露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编委会文件发布,编委主任审签,编办负责组织实施。在批准设置的机构和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招考计划或调入人员需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市编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市监察局、市编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变相增加编制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