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911作者:发布时间:2016-04-14 |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精神,宣城市直及各县市区于4月11日开始发放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宣城市编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与3月底举办专题培训班,及时传达省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统一订购了证书,刻制了赋码专用章,印发了文件《关于发放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通知》,明确受理范围、时间安排、保密要求和申请材料、程序等,同时印制服务指南,为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机关、群众团体提供便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