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612作者:发布时间:2016-05-19 |
市林业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交给县(市、区)政府。
2.将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职责交给县(市、区)政府。
3.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职责交给县(市、区)政府。
(三)调整的职责
将林地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2.加强对木材生产、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木本药材和油料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责。
3.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职责。
4.加强对全市林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市林业局共计46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审批2项、行政处罚4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项。以市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依法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猎枪弹药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6.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指导有关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7.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8.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拟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9.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10.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山区综合开发工作;加强对林业产业的管理,推进林业产业化步伐,指导、协调林种结构的合理调整工作。
11.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市级林业产业标准化拟订和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便民服务事项
1.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转报。
2.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转报。
3.一级古树名木移植审核转报。
4.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及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审核转报。
5.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审核转报。
7.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审核转报。
8.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转报。
9.猎捕、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审核转报。
10.猎捕、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转报。
11.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核转报。
12.从国外或从外省引进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审核转报。
1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转报。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转报。
(四)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后监管。
2.采伐省、市属国有林木许可后监管。
3.森林更新验收监管。
4.临时占用2-10公顷非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批准后监管。
(五)部门交叉职责
不动产登记方面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处理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市、区)林权登记等工作。
(六)市区职责划分
1.森林防火监管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宣州区政府负责宣州区行政辖区内森林防火日常监管工作。
2.森林行政刑事案件查处职能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宣州区行政辖区内森林刑事案件的查处。宣州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宣州区行政辖区内森林行政案件的查处。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综合文字、机要、档案、督查、目标考核、人事管理、业务培训、政务公开、综合治理、文明创建、信访、宣传信息、保密、财务、资产管理、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2.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负责组织起草全市林业规范性文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
3.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全市林业行业统计,指导全市林业经济分析工作。
4.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协调全市林业系统引进智力、技术、资金和林业合作项目等工作。
5.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林业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工作。
6.承担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
(二)植树造林科(行政审批科)
1.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
3.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林业技术标准,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
6.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7.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产业发展指导科)
1.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及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等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2.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管森林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林区木材经营(加工)。
3.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依法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4.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木竹检查站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
5.研究提出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
6.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8.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
9.监督、指导各产业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木材生产、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木本药材和油料等林业产业发展日常管理。
(四)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2.指导全市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协调、查处重大森林案件;负责查处宣州区行政辖区内的森林刑事案件。
3.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4.制定市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承担与武警森林驻皖部队宣城分队协调联络工作。
6.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对市纪委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