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626作者:发布时间:2016-05-1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原由市卫计委承担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中助产、结扎和终止妊娠许可职责下放由宣州区行使。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市卫计委共计99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审批5项、行政处罚89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2项。以市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
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及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慢性病防治规划,开展慢性病等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问题干预。
4.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工作制度、预案和操作规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5.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6.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
8.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9.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政策建议。
10.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采供血工作与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11.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12.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13.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
14.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15.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监管,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兼容机制,实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
16.建立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并实施城市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
17.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18.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卫生计生项目,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19.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20.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21.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2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2.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3.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后(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监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6.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后监管;
7.医疗广告审查后监管;
8.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行医监管;
9.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变更、延续注册后监管;
10.管理权限内取得放射资格工作人员监管;
(四)部门交叉职责
1.人口发展方面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市食安办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负责集中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食安办牵头综合协调,农委、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监、教体等部门配合协助食品样品采集。
3.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负责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定,加强对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精神卫生管理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服务工作,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工作,承担市政府精神卫生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理,负责依法送诊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有“两害”行为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对确需住院治疗的,协助实施住院治疗。
(五)市区职责划分
1.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
宣州区行政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州区政府共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事项等划分由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发文明确,报市编办备案。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步负责所监管公共场所的生活饮用水监管,其他由宣州区政府负责。
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综合文字、调研、机要、档案、督查、目标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
3.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来信来访等工作。
4.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二)科教人事科
1.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及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4.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办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项目规划管理办公室
1.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2.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的落实。
4.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四)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1.组织起草、审核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2.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全市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3.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1.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规范和预案,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
2.指导和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做好预防准备(控制)、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核事故、辐射事故、中毒事件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监测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
2.拟订并组织实施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工作。
4.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药政科(中医药管理科)
1.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临床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操作考试工作。
2.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3.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秩序。
4.协调做好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理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做好卫生援外、征兵体检、医疗支边和支农等工作。
6.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建立健全全市社会办医政策体系。
7.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8.指导全市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并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
9.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0.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拟订并组织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2.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1.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3.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1.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乡镇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3.承办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1.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
2.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1.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
3.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4.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围绕预防和控制疾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负责创建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的组织工作。
4.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对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