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110作者:发布时间:2016-05-19 |
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增加对市本级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2.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
3.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审计监督。
4.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监督。
5.加强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市审计局共计7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权力4项。以当年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宣城市审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3.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的责任。
4.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5.负责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6.负责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7.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8.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8.负责依法依规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9.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3.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4.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综合考核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审计宣传、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
2.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3.承担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等。
(二)综合法规科
1.负责审计工作规划、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2.办理上级项目转授权和市属审计项目向县级审计机关授权工作。
3.负责地方性规章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考评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
4.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跟踪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6.负责组织和实施对社会审计机构就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核、验资、验证、财务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
7.负责审计统计、审计信息、业务文电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提供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财政审计一科
1.负责财政审计计划管理和“同级审”报告起草、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
3.负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4.负责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财政审计二科
1.负责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2.负责组织审计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3.负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4.负责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经济责任审计局
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等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党委政府、市直党政机关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3.承担其他有关干部监督审计事项和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工作。
4.负责组织审计市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
5.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
6.负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7.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1.负责受权组织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负责受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国外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4.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企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1.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2.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3.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审计信息技术应用科
1.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审计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的维护、管理及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
2.承担计算机审计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开发和培训。
3.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计算机审计,参与计算机辅助审计;承担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应用复核。
4.督促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对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