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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浏览次数:3115作者:发布时间:2016-05-1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事项。

    (二)调整的职责

    1.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2.将非煤矿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市安监局共计143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审批5项、行政处罚132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2项。以当年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办法;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拟订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3.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非煤矿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管管理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监督执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情况。

    1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12.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3.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便民服务事项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核转报;

    2.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外)安全生产许可审核转报。

    (四)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2.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监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管;

    8.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格监管;

    9.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管;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监管;

    11.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

    (五)部门交叉职责

    1.非煤矿矿山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牵头做好非煤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对查出或收到举报的非煤矿矿山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非煤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配合做好对非煤矿矿山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2.危险化学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汽油)打非治违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和隐患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配合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汽油)打非治违工作,对违法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3.职业病危害诊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共同调查,保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真实有效。

    (六)市区职责划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管理权限内市属工矿商贸企业(不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受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宣州区、宁国市负责行政辖区内(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管理权限内的安全许可等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市安监局负责中央和省属驻宣企业、市本级企业(不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以及省安监局安排的建设项目。宣州区政府负责行政辖区内(不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建设项目。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烟花爆竹、农药油漆等零售经营规划布点和行政许可

    金坝街道办事处、飞彩街道办事处和天湖街道办事处的烟花爆竹、农药油漆等零售经营规划布点和行政许可等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宣州区政府和宁国市政府负责。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宣州区行政辖区内属于中央企业的加油站由宣州区政府负责监管;其他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管。

    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并联行政审批机制,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杜绝重复监管、多头执法,避免监管脱节。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综合文字、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人事编制、财务、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等工作。

    3.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安全监管科(应急救援办公室)

    1.监督指导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管理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信息体系建设,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具体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分析和公布工作。

    7.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管科

    1.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职业卫生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3.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

    4.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1.监督检查化工、化学制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2.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

    3.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查处相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负责相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标准化的实施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监管科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矿山、化工、化学制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除外,下同),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2.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6.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7.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行政审批科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对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