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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2249作者:发布时间:2016-06-08

    201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宣城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5月 日公布施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答:《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清理和规范许可中介服务,目的就是要理顺关系、打破垄断,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费用,打通行政许可“中梗阻”,是行政审批“瘦身”提速的重要途径。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不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去年以来,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24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省政府也出台了配套文件措施。出台《实施办法》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务实之举,也是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具体措施。三是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的需要。行政许可是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制定《实施办法》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问:如何解决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缺位的问题?

    答: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许可中介服务管理涉及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应尽义务。中介服务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包括行政许可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构及政务服务机构等,如不明确职责定位,容易造成“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许可机关、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问:如何解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设置不规范的问题?  

   答:一是坚持项目法定原则。许可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二是实行清单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做到所有中介进清单、清单之外无中介;三是实行线上线下三公开。实施办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等内容。

   问:如何解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执业不规范问题?

   答:一是增供给、促公平。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做好许可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工作,增加中介服务市场供给,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二是立规矩、促公正。禁止行政权力非法介入中介服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将许可事项转交中介服务组织办理,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三是建平台、促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建立中介服务公示信息平台,行政许可机关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都要设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家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地址、联系方式,所有具备法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都可以申请登入公示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

   问:在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上有哪些有力举措?

   答:一是规范信息公示公开。要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组织的网站公示执业许可、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等内容。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组织的相关信息及执业信用记录等推送相关各方。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查处力度。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要告知投诉人。四是建立中介服务执业行为奖惩机制。将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纳入宣城市诚信“红黑榜”发布范围。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许可机关3年内不采信其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已列入行政许可机关、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的,移出公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