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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接受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设置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在市水利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挂牌,负责处理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市水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水利工作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利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相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承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
(十四)负责洪水干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水利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水利局共计45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权力3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水利局共计19项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水利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市、区职责分工
除水阳江、青弋江、南漪湖、北山河、裘公河、小菜河等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界河外,宣州区水利局负责辖区内的所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其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2.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3.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水利预算管理制度办法、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4.负责组织由市主持验收的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负责协调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5.承办市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1.组织起草市级水利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2.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相关工作。
3.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县界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5.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基建计划监督科
1.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3.组织实施中央及省、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4.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6.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8.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四)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2.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3.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4.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5.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参与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九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