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11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土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基建计划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市直机关行政用房的分配和调整。负责机关干部公寓住宅的集中管理。负责行政用房的修缮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负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机关的公务出行车辆保障。负责市直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制定市直机关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办法,负责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市人大、市政协办公楼和其他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市人大、市政协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落实公务活动保障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来宾公务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上级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要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统计、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
2.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财务、信息宣传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3.负责机关党群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科(公共机构节能科)
1.负责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土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市直机关行政用房基建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
2.负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3.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承担宣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三)后勤保障科
1.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来宾的公务活动后勤保障。
2.协助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公务活动后勤保障。
3.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4.负责指导和管理市直机关食堂。
5.负责市级易地交流干部公寓的后勤服务保障。
6.负责管理、指导集中办公区物业和安保等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