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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495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信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委信访局与市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以下简称市信访局)。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我市信访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分析社情民意。负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负责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履行“三项建议”(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提出问责建议)职责。

 (五)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转、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对全局性信访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进京去省来市的信访。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越级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其他突发性信访事件。负责市本级联合接访工作。

 (七)检查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对外交流。

 (八)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信访基层基础工作。负责信访法规宣传。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含上级交办)重点信访事项(信访积案)依法化解工作。严格实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十)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会务组织、督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

  3.负责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和机关事务等工作。

  4.负责信访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和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5.承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6.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二)人事教育科

  1.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2.负责全市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3.负责信访干部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4.负责牵头协调局机关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

 (三)网信科

  1.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

  2.负责信访统计和信访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信访信息的收集汇总、重大信息报送工作。

  3.负责上级转送的信件和投诉事项及群众来信事项的转送、交办、督查、通报、统计、考核工作。负责对反映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监督方面问题来信来访的综合分析和转送。

  4.负责全市信访信息化建设,负责本机构来信的网上录入和全市网上“五率”(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参评率、网上信访占比率)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工作。

  5.负责全市网上办理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总结推广,提出加强和改进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督查督办科

  1.负责中央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上级部门和市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上报工作。

  2.统筹协调全市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分析、通报和考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建议权”的督查落实工作。

  3.负责全市信访系统督查督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4.负责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和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信访事项(信访积案)的依法化解工作。

 (五)复查复核科

  1.负责信访群众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转办、审理等工作。

  2.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的指导培训、督促检查、通报考核等工作。

  3.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业务的综合指导。

  4.负责协调、督办和落实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意见或已经依法终结评议信访事项结论。

  5.承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六条 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