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54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二)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维护管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业务和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备案。发布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八)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九)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市本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负责征收城市垃圾处理(置)费。
(十一)指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雕塑管理。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十三)负责牵头市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秩序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五)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十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十八)负责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
(十九)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管执法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城管执法局共计355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34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权力3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城管执法局共计24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5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城管执法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承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涝)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城市燃气供应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运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桥涵、排水、排涝、照明(亮化)、地下管线(管廊)等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和城市排水排涝等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