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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849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二)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维护管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业务和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备案。发布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八)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九)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市本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负责征收城市垃圾处理(置)费。

 (十一)指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雕塑管理。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十三)负责牵头市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秩序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五)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十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十八)负责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

 (十九)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管执法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城管执法局共计355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34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权力3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城管执法局共计24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5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城管执法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承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涝)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城市燃气供应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运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桥涵、排水、排涝、照明(亮化)、地下管线(管廊)等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和城市排水排涝等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园林绿化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园、广场、滨河绿地以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运行、养护、提升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四)城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市餐饮、娱乐服务项目开展环评。

 (五)公安交通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人行道区域内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并将处罚结果与公安交管信息系统联网。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停车(不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水利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向城市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牵头城市内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河道、湖泊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非法收购药品、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单位、药品经营(零售)、城市户外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市、区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及范围由市城管执法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协商后,报请市政府发文明确。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1.承担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拟订综合性文件、报告。

  3.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统计、基建、应急、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4.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处罚票据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5.负责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运行维护、市容环卫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6.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执法装备的统一配备管理。

  7.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

  1.负责干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

  2.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工资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3.牵头实施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生育、扶贫工作。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1.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城管系统普法工作。

  2.负责对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

  3.负责城管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4.负责监督、指导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并组织案件查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

  5.负责拟订和完善城管执法考评办法、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开展执法工作考评。

  6.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考核、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1.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新闻发布以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4.承担局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日常运行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5.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分析和办理工作。

 (五)城管监督科

  1.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规划、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督查。

  2.负责监督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

  3.负责受理城管执法方面的信访举报投诉。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负责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等行业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3.负责城市雕塑、亮化、美化等相关工作。

  4.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八条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牌子,受委托承担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