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29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公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对交易方式进行审核,对各类交易文件及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科学性实行备案审查。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
(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建设。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七)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宣城市专家的初审、培训,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评价。
(八)负责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投标、履约等各类保证金缴退情况。
(九)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负责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公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文电处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机关效能、会务、保密、应急、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2.负责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信访综治等工作。
3.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机关党群相关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
1.负责宣传、贯彻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度及交易规则,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与考核、交易方式审核、各类交易文件及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3.负责建设管理宣城市小额项目企业库。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培训、管理。
4.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建设。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执法监督科
1.负责监管市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负责约谈重大交易项目中标企业。
3.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初审和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评价。
4.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纠纷的协调和投诉的受理、调查、督办。
6.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检查。
7.承担案件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公管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六条 市公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