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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519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和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管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和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监督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

 (七)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工作。配合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管。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管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贯彻执行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规划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共计68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28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规划2项、其他权力14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共计17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14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管线规划有关工作及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的制定和管线信息数据库(档案资料)的建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有关管线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管理服务。

 (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协查认定,并出具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防护标准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四)地下水保护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市、区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宣州区按权限负责辖区内(不含城市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统计、后勤服务等工作。

  2.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和目标考核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4.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文稿。

  5.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6.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财务科

  1.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社保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工作。

  2.负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三)人事科

  1.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2.指导系统内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3.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

  4.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四)法规科

  1.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工作。

  2.负责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综治等工作。

  3.承担全市执法培训及执法资格审查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组织违法建设行为的协查认定工作。

 (五)党建工作指导科

  1.负责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3.负责文明创建和扶贫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1.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验线。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管理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1.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2.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3.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4.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核、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初审。管理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和监管地图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组织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

  5.贯彻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1.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2.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3.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4.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5.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6.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7.负责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要求核提规划条件。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

  8.负责城市四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规划管控。

 (九)国土空间规划科

  1.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3.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4.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负责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5.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

  6.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7.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

  8.拟订全市县城、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的政策规定。参与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负责对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

 (十)建设工程和市政规划科

  1.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工作。

  2.负责城市临时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3.负责市政道路、桥涵、水系、市政管线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相关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科

  1.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2.提出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3.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和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4.承担上报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管。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灾害防治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2.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3.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2.管理全市地质工作,配合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3.按规定权限管理采矿权的出让相关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4.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5.监管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