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欢迎您访问中共宣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定”规定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545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和规程。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指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驻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应急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应急局共计56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4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3项、其他权力3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应急局共计15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17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应急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方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配合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配合做好对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市经信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牵头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做好对查出或收到举报的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成品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做好化工项目准入、化工企业关停并转及搬迁入园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成品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市、区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根据《安全生产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应急局负责管理权限内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等工作。

  2.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4.承担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有关工作。

  5.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新闻宣传科)

  1.组织起草地方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重要政策研究和文稿起草工作。

  2.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监督事故事件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4.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5.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6.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三)应急科

  1.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

  2.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3.建立重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

  4.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5.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1.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考核等工作。

  3.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4.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5.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安全生产监管一科

  1.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

  3.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4.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管二科

  1.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

  3.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4.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1.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

  4.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八)火灾防治管理科

  1.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

  2.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1.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2.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3.依职责分工承担地震应急救援协调相关工作。

 (十)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1.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2.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3.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第七条 市应急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八条 市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