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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1202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地方政策、规划、标准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统一承担市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知识产权、价格、盐业、商务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管市场秩序。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管广告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管。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等许可、备案和监管。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职责。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市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协调指导各类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监管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图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制度、规划。研究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药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现代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药品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管。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查处。

 (十九)负责市场监管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指导推进民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专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市场监管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共计208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行政处罚156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权力21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共计112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19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改委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全市市场价格调控政策,负责市属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成本监审等工作,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认定工作。

  2.与市经信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经信局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食盐行政管理。

  3.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介入并迅速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集贸市场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升级。负责对拍卖行业实施监管,建立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交易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管。负责依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管,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等。

  6.与市卫健委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负责集中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委提出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牵头综合协调农业农村、商务、教体等部门配合协助食品样品采集。

  7.与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非法收购药品、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单位、药品经营(零售)、城市户外经营的监管。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8.与宣城海关有关职责分工

  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宣城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口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宣城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宣城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宣城海关通报,由宣城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9.与宣州区政府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及市政府设立的各类园区范围内各项市场综合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等事务。

  宣州区政府负责宣州区辖区内除市市场监管局管理范围以外的各项市场综合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等事务。

  原由市工商质监局负责的皖赣铁路、沪渝高速公路、宛溪河相互交界所形成的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市场监管职责和事务移交宣州区管辖。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档案、统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综治安全、文明创建、会务、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2.承担政务信息、调研、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3.组织协调市场监管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装备装配工作。

  5.承担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信息公布制度。负责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担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2.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1.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2.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管统计工作。

  3.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4.承担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等工作。

  5.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1.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执法案件审核审理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五)执法监督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

  2.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3.组织指导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4.负责执法队伍管理和规范化建设。

 (六)信用监管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用监管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行业党建指导科)

  1.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维护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2.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推进民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专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

  3.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八)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制度、措施、办法。

  2.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3.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承担监管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

  2.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网络交易监管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的制度措施。

  2.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3.负责监管合同、拍卖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一)广告监管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广告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管广告活动。

  2.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3.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2.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

  3.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

  4.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1.贯彻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监督的产品抽查计划。

  2.组织开展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管工作,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省级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市级监督抽查。

  3.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4.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

  1.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县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负责推进药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协调县市区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药品安全生产职责。参与制定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制定有关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3.承担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4.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5.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1.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管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2.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指导和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行政许可,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科)

  1.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

  2.指导和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的行政许可。

  3.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管的制度措施。

 (十七)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

  1.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管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

  2.指导和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

  3.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1.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3.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3.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资格管理和证后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计量科

  1.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2.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

  3.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管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科

  1.依法承担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修订。

  2.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3.指导标准体系创建和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商品条码监管工作。

 (二十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科

  1.依法监管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2.组织实施对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有效性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

  3.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4.负责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提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有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科

  1.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

  2.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图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3.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1.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2.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管理等有关工作。

  3.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4.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告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

 (二十五)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1.根据权限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

  3.承担特殊药品、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安全分类管理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管理工作。

  4.监督实施有关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1.根据权限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2.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2个直属行政机构和1个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2.负责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3.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1.拟订并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

  2.负责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3.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

 (三)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1.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本级各园区相应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委托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