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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697作者: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林长办)设在市林业局,接受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林长办秘书科,在市林业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挂牌,负责市委林长办日常事务。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林长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林长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管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管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管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管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监管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林业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林业局共计54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41项、其他权力6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林业局共计15项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林业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宣州区关于森林行政刑事案件查处工作的分工。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宣州区辖区内森林刑事案件的查处。宣州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宣州区辖区内森林行政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委林长办秘书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应急预案,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

  3.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4.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5.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6.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监管林业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

  7.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8.承担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2.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3.负责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4.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5.承担全市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管国有森林资源。

  6.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负责全市森林、草原、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程序报批。

  2.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指导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5.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监管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6.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7.承担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8.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9.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1.承担全市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管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按规定监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3.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

  5.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管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6.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第八条 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管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2名。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

  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敬亭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设置由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暂设立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敬亭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公安派出所,副科级别,所需编制在市森林公安局内部调剂。所长1名,教导员1名。

  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