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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294作者:发布时间:2021-07-26

 、变更登记事项内容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因变更事项的不同,应当有下列的其它相应文件:

  名称变更: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可不再提交,选择“邮寄或面交”)

  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住所变更: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2、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3、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经费来源变更: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开办资金变更:提交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

  举办单位变更:提交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