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2121作者:发布时间:2022-04-2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规范调配流动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市直机关之间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转任;
(二)市直事业单位之间科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调动;
(三)市外(不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四)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市直以外的。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指令性人员安置和引进人才外,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人才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二)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做到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相匹配,充分发挥人才特长和潜能;
(三)控编(岗)运行的原则。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岗位)限额内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岗)进人,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适当控制;
(四)合理流动的原则。严禁事业单位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单位,严禁非财政供给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严禁财政差额供给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应坚持分级分层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调动应在同一级别、同一层次范围内进行。确需跨级别、跨层次调动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调动资格条件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工作勤勉奋进、踏实敬业;
(二)在编在岗。公务员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聘用期限内;
(三)具有与拟调动任职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和任职资格;
(四)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五)一般应在调出单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两区一园”管委会(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调出的须工作满3年。从市直单位调入“两区一园”的不受年限限制。
第六条 从市直政法机关调入党政群机关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招录人员约定服务期满;
(二)在调出机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市外(不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还需满足以下之一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正高级45周岁以下);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原“211”“985”高校毕业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组织调整)或从市外调入: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履行服务期限未满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受处分期限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市外的,原则上须在市直单位工作满3年。市直各部门应与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横向流动或公务员到事业单位、财供人员到非财供单位的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编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科级及以下编制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对用人单位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初审;
(二)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征得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人员调动申请;
(三)审查核实。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对调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四)入编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的意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制使用和人员入编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其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公务员单位的需提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
(五)办理手续。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通知,到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人员调动后,调出(入)单位应及时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及其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人员调动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严格控制市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本系统县市区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调入人员,确需调入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
(二)同一系统内县市区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人员调动实行备案管理。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办理;
(三)相关市直单位应制定本系统人员调动具体管理办法,报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同一部门所属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岗位变动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办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含军转干部、市直符合条件干部、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省地矿局311地质队、北京师范大学宣城学校等在宣单位职工家属配偶)调动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办理并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调入单位原则上应为对口单位。随迁安置的职工配偶原在县市区工作的应优先考虑安置到宣州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市外在编在岗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并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符合《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的人才,调入单位如满编或超编,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启动调动程序。
第十五条 市外在编在岗人员调入需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负责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人岗相适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 从市直单位调出市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须经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
(二)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对调出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编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调出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调出条件的人员报市委编委领导审批;
(四)办理手续。对市委编委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办理手续。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做出决定的视为无效,并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