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884作者:发布时间:2022-05-10 |
宣城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选聘)实施办法
(2018年7月9日印发施行,2022年4月6日市委编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开遴选(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2021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选聘),是指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下同)、事业单位从本市所辖县市区(含广德市,下同)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含参公单位,下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本市所辖县市区直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选调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须采取公开遴选(选聘)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选聘)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一般每年集中开展1-2次。
第六条 公开遴选(选聘)必须在规定的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第七条 公开遴选(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试用及手续办理。
第八条 公开遴选(选聘)工作,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集中进行,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开遴选(选聘)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进行干部队伍结构和职位(岗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公开遴选(选聘)用编计划,市委编办按程序每年集中1-2次报请市委编委审批。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当年批复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面向选调生公开遴选,具体条件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规定或在公告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用编计划批复后,用人单位拟定公开遴选(选聘)职位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二条 公开遴选(选聘)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选聘)机关(单位)、职位(岗位)、职位(岗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选聘)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选聘)的对象为:
市直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对象为本市所辖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和乡镇机关正式在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对象为本市所辖县市区直和乡镇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中相同身份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中央、省驻本市所辖县市区管理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也可参照前两款规定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选聘)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条件和任职经历;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符合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选聘):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限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尚在新录用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报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用人单位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选聘)全过程。
第十九条 符合报名资格的报考人员与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低于规定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遴选(选聘)计划。职位(岗位)计划取消的,允许该职位(岗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岗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组织、人社部门授权,面试也可以由公开遴选(选聘)机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社和纪检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岗位)业务水平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等。
第二十二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一般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选聘)职位(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实际人数少于或等于遴选(选聘)职位(岗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选聘)面试组由考官小组和监督小组组成。考官从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7人。监督小组由市纪委监委选派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用人单位须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及其他测试、测评,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及其他测试、测评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选聘)单位根据职位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选聘)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依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与考察人选的比例不高于1:2确定考察人选,职位(岗位)在3人以下的,按高于职位(岗位)数1名的数量确定考察人选。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组至少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成员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与公开遴选(选聘)职位(岗位)的匹配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三十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基层窗口一线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体检、考察对象缺额的,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公示、试用与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考察合格的拟遴选(选聘)人员,在组织、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办理试用或者转任、任职(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选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选聘)机关(单位)对遴选(选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公开遴选(选聘)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任职(聘用)以及入编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
公开遴选(选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放弃公开遴选(选聘)资格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同意后,可在同职位(岗位)考察对象中等额递补一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开遴选(选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选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选聘)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公开遴选(选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公开遴选(选聘)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选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选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选聘)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开遴选(选聘)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公开遴选机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公开遴选(选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