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749作者:发布时间:2022-05-10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工作,根据中央编委《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委编办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主要目的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原则,全面系统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分析判断,依据事实得出结论,提升机构编制动议和论证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提质增效。
二、评估范围
(一)新设副科级及以上机构(合署办公、加挂牌子、撤一建一、成建制划转、名称变更等除外);
(二)新增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三)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形式调整;
(四)其他政策规定不明确、存在风险隐患或意见分歧的情况等复杂申请事项。
三、评估指标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包括下列指标:
(一)符合政策法规情况:
1.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3.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
(二)申请必要性可行性情况:
1.是否属于履职所需;
2.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3.现有机构编制是否可以满足需要;
4.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技术手段等其他办法替代解决;
5.是否厘清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边界;
6.是否体现了统筹使用编制的要求;
7.新增或者调整职责是否厘清了与职责相近部门关系;
8.是否存在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职责交叉情况;
9.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否有有效应对措施;
10.有关部门意见。
(三)比对情况:
1.省级层面情况;
2.与沪苏浙及其他同类地区比对情况;
3.与同层级机构比对情况;
4.与有关历史比对情况。
(四)管理规范性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2.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是否及时、规范办理;
3.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维护是否及时、准确;
4.是否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
5.反馈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是否按时完成整改。
开展评估时,可以根据申请单位和评估内容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设置细化指标,也可以组织申请单位分解设置细化指标,体现出不同区域、层级、领域的特点,务实高效开展评估工作。
四、评估方式和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机构编制事项前,应先与市委编办充分沟通。市委编办根据新设机构、新增编制是否重大或者情况复杂,确定是否列入评估范围。
(二)对确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申请内容、行业特点、管理实际等确定评估重点和指标,并告知自评流程和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重点事项、具体要求。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自评后,以非正式文件形式将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和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送市委编办。
(三)收到申请单位非正式文件和自评报告后,相关业务科室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材料、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评估,结合申请单位自评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要求申请单位补充佐证材料或者进一步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评估结论可以采用定性描述、评分或者评级等方式。
相关业务科室与申请单位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形成评估意见,报办领导审示,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四)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具备各项指标要求的,按照规定履行后续审核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申请必要性不足的,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对于管理不规范且情节较严重的,应当先行整改。
(五)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机构编制事项管理权限,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属于市委编办审批的,市委编办通知申请单位可以就申请事项正式来文;属于市委编委审批的,市委编办将申请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非正式文件和评估结果报市委编委领导审定后,通知申请单位可以正式来文,市委编办再依规履行机构编制事项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五、其他事项
(一)市委编办、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廉洁、保密等有关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存在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机构编制批复1年以上等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情况,将酌情核减或调整申请单位相应机构编制。
(二)本操作规程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
(三)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