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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1149作者:发布时间:2022-05-1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的通知》(宣〔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服务人才发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专项编制(以下简称“人才专项编制”)是指在市直事业编制总量内专门用于保障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的事业编制。

  第三条  建立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专项编制账户,设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中心,由市委编办负责日常管理,暂定编制100名,实行单列管理、动态调整、循环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包括:

  (一)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宣人发〔2007〕56号)规定引进的人才;

  (二)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宣〔2018〕41号)规定引进的人才;

  (三)市直事业单位从市外(不含县市区)引进的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正高级45周岁以下)或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博士40周岁以下)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原则上优先用于人才引进。已满编、超编的市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人才,可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与市直事业单位年度新进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统筹管理、捆绑使用。 

  第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年度引进人才计划后,对于超编、满编事业单位,市委编办负责从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账户中阶段性调剂相应编制用于其引进人才。 

  第七条  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的单位因人员辞退、调离、退休等情况出现空编后,或当年引进人才未实际到位,相应收回调剂到该单位的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第八条  引进人才涉及的公开招聘(选调)、调动等程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台账和人才基本信息数据库,每年12月底前对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