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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作交流:深圳市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材料
浏览次数:1246作者:发布时间:2022-05-2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简称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是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是促进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形式。为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热情,深圳市多年来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于2020年10月出台《深圳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建立了涵盖准入、登记、运行、监管、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营造了更有利的公共事业发展政策环境,为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创新创业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改革背景

  近年来深圳市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发展比较快,尤其是新型科研机构(如深圳湾实验室、深圳市智能机器人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如中山大学、深圳、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这些单位兼具事业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特点,又比传统的事业单位运作更加自主灵活,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更强,在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深港合作与国际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深圳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准入标准不够清晰,缺乏统筹安排,把关不够严格;二是协同监管机制缺失,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三是退出机制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推动退出或转为企业、社会组织较难。针对问题,深圳市委编办在系统调研的基础上,报经市委编委会审议,以十部门名义联合印发通知的形式出台了《办法》。

  二、改革创新举措

  (一)加强准入论证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明确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总体发展和布局,与传统事业单位实现资源错位配置,满足多层次公益服务需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设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评估和综合论证。可以通过市场或社会力量获得服务的,原则上不设立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

  (二)规范财政投入管理。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财政投入管理机制,相应规范“财政资助、非财政资助”两种经费来源具体适用条件。明确财政资助类单位设立前应充分开展事前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建立财政事中评估和退出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法人自主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的现代治理机制。规定单位一般应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构成和权责,鼓励设立监事会或者独任监事对决策层和执行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健全“优胜劣汰”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本单位主动申请退出,必要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退出评审或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五)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压实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登记机关以及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利用“互联网+监管”实行远程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不干预单位日常运营。建立公益指数评价机制,对业务开展情况和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成效等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改革法人年报制度,增加披露财务报告要求。

  三、改革主要亮点

  (一)将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纳入总体规划布局。通过改革,改变了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没有纳入事业单位发展总体布局和监管的历史,将其与传统事业单位一并纳入机构编制部门设立统筹范围,更加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严格把好准入关口。同时,简化部分特殊领域的机构批准设立程序,促进机构落地更加高效。畅通和拓宽退出渠道,促使单位“优胜劣汰”。

  (二)坚持科学管理、治理规范。改革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强化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积极引导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单位法人独立财产权,规范工资薪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明确实行社会化用人,切实激发从业人员干事创业动力。

  (三)坚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共享技术和大数据,不干预单位日常运营,有效激发发展活力和防范风险。在《办法》指引下,政府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正在分头研究制定配套经费管理制度和财政稳定资助类科研机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改革后,在全链条全周期管理制度体系指引下,其他组织在我市举办公益事业有章可循,为吸引更多更优社会资源参与“双区”公益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