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013作者:发布时间:2019-07-01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请你们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2日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2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权责不清晰、能力不适应、多头重复执法与执法不到位并存等矛盾,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严守安全底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分散在多部门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能,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归并执法队伍,统一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避免选择性执法、执法争利等行为。以执法的公正文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服务质量。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坚持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界定、合理划分各级市场监管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事项,明确权责清单,减少职责交叉,统筹配置资源,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创造条件让专业人才留在监管执法一线,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
二、改革任务
(一)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
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县市区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执法队伍,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探索。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力量下沉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合理划分市、县市场监管局和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事权,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组建市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行政执法职责,探索完善市、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强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县级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执法事项,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产品的经营、销售、使用以及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县两级要确保一线执法力量,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力量。涉及生产者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事项,发现生产、销售危害公众安全产品的事项,要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进行查处。
按照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要求,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人员编制、执法力量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市重大案件的查处、跨县(市、区)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可按程序调用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县级承担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和省有关要求落实。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 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原有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涉及直接到市场、进企业,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人员、编制,原则上要同步划转。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统一规范编制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编制主要用于执法一线。合理确定工资待遇,让专业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统筹用于解决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的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抓紧制定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加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执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
(四)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要严格履行执法责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标准,对达不到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内容的企业予以通报等相应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严肃查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牟取超额利润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价格违法等行为;严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严格执法促进质量提升。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服装、标志、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双打办”、商务等投诉举报电话平台整合到“12315”投诉平台,统一受理各类举报投诉。
(五)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与发展改革、农业、卫生、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通报、形势会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优化协同高效做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制定抽查计划,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减少执法盲区。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及安全质量方面的要严格按规定监管。加强现场检查和检验检测专业执法,严防严控生产制造过程风险。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全公开,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倒逼市场主体落实责任。
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提升技术执法能力,增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公信力、权威性。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监管手段,整合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履行经营者先行赔付等法律责任,推行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保标签说明书和自我声明的标准表述科学、真实、完整。
(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保障
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队伍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强化法治保障。完善法规制度,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假售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和生产销售危害公众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经营者,探索建立按货值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内部知情人员给予重奖等制度。
强化投入保障。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执法工作需要。整合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强化力量保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确保基层有足够的资源履行综合执法职责。
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追究监管执法失职渎职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干部履职自觉性、积极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统筹考虑,作出具体安排,统筹部署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积极稳妥实施。
(二)落实改革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在中央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把工作融合、队伍融合、事权划分等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到位,完成既定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果。
(三)强化统筹协调。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办公场所集中、资产转移等问题,涉及市场监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违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等。做好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9〕12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为目标,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高效性为重点,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宣城提供坚实保障。
(二)任务目标。有效整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推动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实现权责统一。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协作机制。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注重与相关领域机构改革同步实施,与“放管服”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有机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注重统筹协调,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职责
根据中央、省改革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整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二)组建执法队伍
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合组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三)规范机构设置
依法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县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并进行重新整合设置。
组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派出机构,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领导,实行“局队合一”的体制。压实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联防联控执法协调、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等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合理安排执法监测联动工作。
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要求,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力量向基层下沉,派驻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和人员编制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和使用。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筹整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员力量,接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四)优化职能配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五)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管理、以市为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执法事项主要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承担。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执法职能。承担全市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主要依法承担辖区内现场环境执法等职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强化区域内现场执法。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规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做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完善基层执法人员薪酬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三、规范管理
(一)清理执法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管数字化转型,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到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二)规范执法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提升办案质量。
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发布裁量规则和基准后,应当配套编制解读材料,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快速、严谨的动态更新机制,不断完善和补充裁量规则和基准,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完善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网、电、信、访”全方位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12369”举报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强化协调联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推进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明确联合抽查事项,强化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联动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
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快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加强人员互派、联合培训、联合宣传。深化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机构运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惩处和曝光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衔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案件的立案办理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创新执法方式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专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
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有效利用在线监控执法,推进自动监测仪器强制检定和校准工作。开展执法大数据系统建设,打破生态环境执法数据壁垒。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守法激励与违法惩戒并重,积极引导企业守法。加强环境信用监管,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守法以及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度。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一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市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为组长,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宣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积极协同推进
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地方机构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机构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协调一致、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和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
改革过渡期间,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保证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
同时要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形成完备的规范体系。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省改革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上级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开口子。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和调整交流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县(市、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县(市、区)推进改革工作。
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61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文化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推动创新型文化强市和旅游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上下贯通、运行顺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体系。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着力破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推动改革与法制相统一、相促进。
——坚持权责一致。厘清综合执法队伍和行政管理部门关系,整合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与市县机构改革相关任务相衔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改革政策的相互衔接,确保协同推进,平稳过渡。
三、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
整合组建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由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并以部门名义实施执法。具备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鼓励将文化市场相近领域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探索。按照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行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市、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县级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执法权。
四、逐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编制
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关系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应充分考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及推动旅游业大发展的高度,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筹考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编制安排,探索建立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管理方式,确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五、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连人带编统筹用于解决文化宣传等相关领域用人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格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切实加强人员招录、使用和考核管理,实行全链条全周期的规范管理。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落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格廉政纪律。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文化市场执法监督。
六、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规规章,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要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规范执法。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
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动相关领域综合监管机制创新发展并形成合力,完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市县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提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效能。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联等共享信息工作机制,为宣传文化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七、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保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推广应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八、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与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互相通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必要时,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可以调用下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
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统筹考虑,作出具体安排,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组建。在中央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继续认真落实中央、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改革落实落地。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指导。
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9〕7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配套协调的原则,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执法效能,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督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执法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坚持执法事项于法有据,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体系,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二)整合职责和队伍
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已经纳入其他相关领域综合执法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组建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锁定编制底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上级统一明确政策后,进一步规范完善。
(三)优化层级布局
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市、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市重大案件的查处、跨县(市、区)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可按程序调用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提高一线执法效率。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出行安全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
(四)下移执法重心
要在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存量,推动执法力量、执法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一线,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合理规划、调整、布建基层执法建制,统一名称、规格、数量、层级。创新巡查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
将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辖区内固定超限超载检测职责按照属地原则,交由县(市)政府管理并进行整合。将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职责按照属地原则,交由宁国市、泾县政府管理并进行整合。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础管理体制的要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在乡镇的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资源力量和人员编制,纳入乡镇(街道)统筹管理和使用。
(五)强化执法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
(六)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注重依靠科技手段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打造执法监督平台,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监管执法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七)创新执法机制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后,要积极探索创新综合执法内部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审批服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加强公路联合治超工作,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警力,建立路警常态化联动运行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八)做好人员转岗安置工作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根据本地各门类执法工作任务、人员和执法职能整合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异地人员安置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注重从现有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择优选用。空缺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定期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法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注重人才培养,建立符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新形象。
(十)加强党的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党组织,使机构改革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同志任组长,市委编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宣州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同时要加强支持配合,抓紧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三)稳妥推进改革。在中央、省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和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在推进改革中要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注重统筹兼顾,把握好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划转、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坚持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中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在整合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
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动力,以解决农业领域分散执法等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理顺层级职责,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队伍。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种子、化肥、农药、植物检疫、渔政、农机、农产品质量、农村能源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二)理顺层级职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厘清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减少执法层级,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组建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完善市区范围内综合执法的运行机制。市级综合执法队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执法职责,负责市区范围内日常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的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农业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着力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执法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四)规范执法事项。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坚持执法事项于法有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长期未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及时清理,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订,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互联网+执法”等新型监管机制,增强执法时效性,提升执法效能。
(五)健全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注重依靠科技手段改进执法方式,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动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部门保护主义。
(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市农业农村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其他机构的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完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建立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准确、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执法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执法岗位津贴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补助等政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按程序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八)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党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充分认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确保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措施,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在中央、省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和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县(市、区)要做出具体安排,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实施。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抓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实。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革、拖延改革。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